去年年初,万江石美茶叶市场心叶茶叶商行因上家资金断裂“跑路”,无法对单导致东莞最大茶叶炒卖“暴雷”。由于涉及金额过亿该事件引起茶行业高度关注。如今时隔整整一年多,该案件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终于出炉。
案件回顾:.上家跑路,下家“背锅”损失过亿。
据了解,东莞万江石美茶叶市场心叶茶叶商行一直以来有从事,同时也帮有需求的茶友-起炒卖千羽孔雀、轩辕号等“网红”普洱茶做投资。然而2020年1月,因行情波动,与是心叶茶叶商行有业务往来的上家谭某夫妇无法对单跑路,导致自己与下家客户损失过亿。于是心叶茶叶商行-纸诉状将上家谭某、罗某夫妇告上法院。
损失金额、夫妻连带清偿惹争议。
原告心叶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谭某向心叶商行交付茶叶实物或赔偿损失4000000元;2、罗某(妻子)对谭某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谭某、罗某共同承担。
被告谭某辩称,心叶商行与自己确实存在茶叶交易行为。但对交付茶叶实物的数目及损失,谭某不认可,无法核实是否属实。同时认为心叶商行预付的货款远远低于谭某应交付货物的时间点的茶叶市场价格,故心叶商行不存在损失。而被告罗某辩称,自己与心叶商行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以及经济往来,双方虽然是夫妻关系,但是自己从未参与过茶叶生意,因此债务与自己无关。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粵1971民初3896号
原告:东莞市万江心叶茶叶商行。住所地:东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黄,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身份证号码:2***********127。
委托代理人:袁朝晖,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事,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国********716。
被告:罗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223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翟佩珊,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泽丰,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万江心叶茶叶商行(以下简称心叶商行)与被告谭R、被告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心叶商行的委托代理人袁朝晖、被告谭又与被告罗抄荣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翟佩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40000000元!判决出炉。
东莞市第-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双方陈述,因谭某自2020年1月18日之后无法向心叶商行交付货物,亦没有向心叶商行支付回购茶叶的款项,由此导致心叶商行存在损失,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双方共同确认谭某应向心叶商行赔偿两部分损失:
1、约定交货日在2020年1月18日之前(含2020年1月18日当天)的货物对应的货款损失部分。对账时,谭某确认应向心叶商行支付的剩余回购茶叶款项合计2857240元,本院对此予以认定。
2、约定交货日期在2020年1月18日之后的货物对应的货款损失。现谭某无法按照约定在2020年1月18日之后交付货物,故按照心叶商行预付的订货款项金额向心叶商行退还该部分货款;经双方统计,双方确认该部分货款金额为207664054元。
综上,谭某应当向心叶商行赔偿上述两部分货款损失合计210521294元。现心.叶商行仅要求谭某赔偿40000000元,属于心叶商行自行处分其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
另外对于罗某(妻子)的法律责任问题。因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参与茶叶交易,且不能证明茶叶交易的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故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应当由谭某独自承担本案的法律责任。对于要求罗某承担本案共同清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万江心叶茶叶商行赔偿40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万江心叶茶叶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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